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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贼盗挖商代古墓 12件文物卖700万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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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1: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盗墓贼盗挖商代古墓 12件文物卖700万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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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安阳一建筑工地施工时,董某听说打桩打到了古墓,晚上就和同伴挖掘古墓,挖出铜鼎、铜铲、玉棕等14件文物。不久后,他就把其中的12件文物以700万余元的价格出售。

  他们没想到的是,这个古墓是殷墟遗址边缘的商代晚期墓葬,而挖出的文物中,有国家二级文物。

 

  盗挖商代古墓12件文物卖了7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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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某是安阳县安丰乡人,2011年10月的一天,他在安阳市大华金商都建筑工地18号楼打桩工程施工时,听一位施工人员说,有人打桩打到古墓,“打”出了一件青铜器。他花了3万元收购了这件青铜器。

  “我没有把发现古墓的情况给任何人说,想自己挖出来挣点钱。”随后,董某就和平时干盗墓的王某商量好,再找几个人晚上10点以后来挖墓。

  踩点后,在一天晚上,王某纠集另外3人,和董某一起偷偷盗掘这个古墓。当晚就从古墓中挖出两个铜鼎、一个玉棕、一个铜铲等14件文物。

  过了两三天,董某联系了文物贩子吕某,在吕某家里将12件文物以70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郑州倒卖文物的毛某(另案处理)等3人。董某给了吕某15万元好处费,分给王某200万元,自己得了500万余元,又用36万余元买了一辆汽车。

  经山西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等人盗挖的文物中,铜鼎、玉棕均为国家二级文物,涉案文物出土于殷墟遗址边缘地带的商代晚期墓葬,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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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墓者被判15年仍有9件文物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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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后,安阳市公安局追回了部分文物,但还有9件,直至案件判决,仍未被追回。2012年10月31日,吕某到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投案。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认为,董某、王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吕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

  2013年12月6日,法院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董某、王某有期徒刑15年、14年,并处罚金各20万元,并责令退出赃款;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后,3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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