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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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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0 15: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金融主管当局﹐代表政府管理金融机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特殊金融机构。它是发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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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9 T9 o; e) m7 x7 f6 H2 m" c8 Y. k1 N    产生与发展 中央银行产生于17世纪后半期﹐其雏型是瑞典银行﹐成立于1656年﹐并于1661年发行银行券。1833年英国议会规定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银行券为无限法偿币﹐标志着第一家中央银行的诞生。19世纪初形成较完善的中央银行制度。1920年在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上提出的发行银行应脱离各国政府控制的观点﹐成为各国建立中央银行最重要的理论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央银行国有化成为当时改组和设立中央银行的重要原则。同时﹐在保持中央银行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国家加强了控制。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的召开加强了各国中央银行的合作﹐在此基础上﹐1945年12月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推动了各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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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 单一制﹐即国家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它又分为一元制和二元制。一元制只设立独家中央银行和众多的分支机构执行其职能﹐大多数国家属于此类﹔二元制是中央和地方两级各自设立中央银行﹐分别执行其职能﹐即联邦式﹐如美﹑德﹑南斯拉夫等国属于此类。复合制﹐即国家银行既具有中央银行职能又具有专业银行(商业银行)职能。又分为一体式和混合式。一体式中央银行集所有银行业务于一身﹐形成“大一统”的国家银行体系﹐社会主义国家在体制改革前多采取此结构﹔混合式是指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分设﹐但中央银行兼办专业银行业务。跨国制﹐即参加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共同拥有一个中央银行。其中央银行发行共同货币﹐监督各国金融制度﹐平衡贸易﹐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如西非货币联盟﹐中央银行总行设在达喀尔﹐参加国为塞内加尔﹑尼日尔﹑科特迪瓦(ㄨㄚ海岸)﹑贝宁(达荷美)﹑多哥﹑布基纳法索(上沃尔特)。 9 N$ ?2 E8 k* b* G) W" M"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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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征 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稳定货币为宗旨﹐是非盈利性金融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许多国家从立法上规定中央银行在执行银行法时不受政府干预﹐并规定其总裁任期与政府首脑任期相分离﹐以免受其操纵。地位超然﹐不办理普通银行业务﹐交易对象是银行和政府机构﹐各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准备金也只是代为保管﹐不付利息。银行资产具有极易清偿性。除平时保持一定的现金和可迅速转换的有价证券外﹐中央银行资产不应具有长期性。不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 ^8 e/ Q3 e8 w# R& c: J- A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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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能 垄断货币发行。发行货币是各国中央银行的特权和独占权﹐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有利于调节货币流通﹐稳定货币﹐满足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同时﹐政府作为中央银行的后盾﹐有助于提高货币的信誉。参与制定和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代理国库事务。具体内容包括﹕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制定再贴现政策﹑调整法定准备率﹑开展公开市场业务﹑调整基准利率来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代理国库﹑管理财政收支﹑经办国家财政预算收支划拨与清算﹑执行国库出纳职能﹑代办国债发行和支付利息﹑通过透支和借款暂时向国家财政融通资金﹔代为国家管理黄金﹑外汇储备﹑买卖黄金外汇﹐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金融活动。管理全国金融机构并提供各种服务。内容包括﹕根据立法对金融机构设置﹑撤并﹑迁移进行审查﹑批准﹑注册﹑登记﹐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预防性管理﹑稽核﹐监督金融机构保持清偿能力和较佳的资产负债结构﹐规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范围﹐仲裁金融机构业务纠纷﹔作为金融业的票据清算中心办理票据清算和资金划拨﹔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充当“最后贷款人”。 " f# o+ ^8 L& _4 @2 w4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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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中央银行 萌芽于20世纪初。清政府因整理币制﹐于光绪三十年(1904)由户部奏准设立户部银行﹐额定资本白银400万两﹐后又增拨20万两﹐1905年8月在北京开业。1908年户部更名为度支部﹐户部银行改名为大清银行﹐经理国库﹑发行纸币。清朝灭亡后﹐1912年1月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尔后与交通银行一起受北洋政府控制﹐部分承担中央银行职责。1924年孙中山在广州组成中央政府时曾经设立中央银行。1926年北代军攻克武汉﹐同年12月在武汉设立中央银行。但这两大中央银行实属当时军事需要﹐随军事进退伸缩﹐故没有全部执行中央银行职能。 ; |: L* s/ R( V

  T1 }7 S- M% s; Q# t5 E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中央银行条例》﹐1928年11月成立中央银行﹐总行设在上海﹐额定资本2000万元﹐由政府拨款。该行行使经理国库和统一发行货币权力﹐并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原广州的中央银行1929年3 月改为其分行﹐1933年改称广东银行。尔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与中央银行一道享有货币发行权。1937年7月成立四行的“四联总处”﹐统一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42年7月货币发行权收归中央银行﹐同时集中黄金﹑外汇储备统一管理﹐统一经理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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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8年12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又合并东北银行﹑内蒙古人民银行等地区性金融机构﹐成为全国统一的国家银行﹐行使中央银行与一般银行的职能。1979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随着专业银行的恢复和设立﹐一般银行业务逐渐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198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6年 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见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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