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以收取实物作抵押进行放款的高利贷机构。亦称典商﹑当铺﹑当店。中国近代在官银号和国家银行设立前﹐清政府官款多存某些典当生息﹐故又有公典﹑公当之称。 7 B0 D+ z, E2 T0 j, G: S
, H% k; P) R& [' K# U1 E2 y8 D, ^ 中国典当业原有典﹑当﹑按﹑质﹑押五种﹐以资本大小﹑期限长短﹑纳税多寡﹑利率高低互有区别。就其资本多寡﹑营业大小而论﹐则以典最大﹑当次之﹐以下为按﹑质﹑押。就营业范围言﹐原先典的范围较广﹐接受不动产和动产抵押﹐放款额一般不作限制﹐当只接受动产抵押﹐放款定有限额。近代这种区别逐渐消失﹐通行的是当和押两种。 4 \9 `' S/ n* ]8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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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典当业非常普遍﹐往往在一县之内便有当铺十余家乃至数十家。清政府对典当业征税。据征税册统计﹐光绪十四年(1888)北京以外的典当业约七千数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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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典当抵押借款的多数是农民和城市贫民﹐往往以衣物或粮食作质﹐当铺在验收后给予收据﹐俗称当票。当票记载所当物品及抵押款额﹐作为借款人到期赎取抵押品的凭证。抵押期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广东省典当业的赎取时间分别为当三年﹐按二年﹐押一年﹐小押半年。通常的抵押期是从六个月到一年半。押款数额一般在抵押品价值的五成以下。利率极高﹐按月计算。清干隆年间浙江《湖州府志》称“湖郡典息﹐向例十两以上者﹐每月一分五厘起息﹔一两以上者﹐每月两分起息﹔一两以下每月三分取息。贫民衣饰有限﹐每票不及一两者多。”一般情况是典当物的价值越小﹐取赎时间越短﹐利息率越高。而且过期不赎﹐即将抵押品没收。所以典当业是剥削贫民的信用机构。 2 L5 X- N( D4 Y*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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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典当业仍然相当活跃。它同钱庄﹑银行建立借贷﹑转押关系。一些地方政府也开设公典﹑公当。不过从总的趋势看﹐这时﹐大城市中典当业渐见衰落﹐农村仍有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35年﹐上海﹑北京﹑天津等八大城市约有典当1100家﹐农村约有3500家。 . ^4 [: B0 ?6 o" N
0 _4 w, w$ U: \8 I1 H7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旧典当一律停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