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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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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4 14: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唐朝后期财政收支上市价和官价的相互折算。南朝宋﹑齐在征收赋税时﹐往往把租折成绵绢。当绢布价廉时﹐又将折成绵绢的租和原来纳布的调都折成钱征收。南齐时钱贵物贱﹐布价大跌﹐而官价仍照宋初旧估﹐百姓负担加重若干倍。唐朝从前期开始﹐市场上的货物由政府估定牌价﹐按质好坏﹐分为上﹑中﹑下三等﹐是为官估。建中(780~783)以后﹐货轻钱重﹐物价下跌﹐各地的实际物价被称为时估﹐又称实估。两税中的户税﹐以钱定税。定税数额﹐皆用缗钱计算﹐纳税之时﹐又折为绫绢。由于物价下跌幅度太大﹐四十年间﹐绢一匹由四千文降为八百文﹐米一斗由二百文降到五十文以下﹐按原定税钱数额折纳实物﹐百姓负担无形中增长四五倍﹐大大超出了农民的负担能力。因此﹐中央政府又定出一个高于实估﹐接近建中元年初定两税时物价的价格﹐称为虚估。因为是尚书都省所定﹐所以又称省估。尚书省户部的度支司在接受各地的税物和把物资发给各政府部门时﹐都要增长本价﹐即按虚估折算﹐称为折估。官吏的俸禄﹐布帛部分也按虚估付给。地方官吏在把税物送交中央时均按照省估﹐而留州和送交节度使或观察使的税物则按照实估实时价征收。元和三年(808)裴为相﹐奏准留州﹑送使的钱物﹐一切令依省估征收﹐由此唐后期财赋主要基地江淮一带百姓的负担有所减轻。其后﹐唐政府又规定﹐两税中折纳的绢帛﹐按一定比例﹐一部分按虚估即省估征收﹐一部分按实估即实价征收。但事实上﹐各地官吏以实估征敛的情况一直没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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