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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的骗子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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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4: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的骗子刘建华!具体内容请看照片。 W 23:38:03 你好骗子刘建华 23:38:04 谢谢你的真诚介绍! 请把交易方式发来 W23:41:19 你要哪个行的帐户?骗子刘建华 23:42:06 建行的。我可按此地址寄快件 W 23:42:32 建行:6227002652210050224 骗子刘建华 23:43:31 我已复制骗子刘建华 23:44:20 欢迎来秉承哈尔滨旅游做客!日期:2010-9-3 W 23:44:35 好的,谢谢你。骗子刘建华 23:44:42 秉承--冰城 W 23:44:57 有时间来我们这里玩。我欢迎你。武当山。骗子刘建华 23:46:58 好,买卖做大的话,是有可能的。武当山--道家教会圣地--棒! 骗子刘建华23:47:33 华仔 23:49:59 网络按我头像自动检索吃的最像我的明星-聂远 W 23:50:48 什么时候发货你告诉我。 W 23:54:17 地址别忘记告诉我了。骗子刘建华 23:58:30 过奖--这是我前几年穿法官服、戴大沿帽时照的头像。 150090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黑龙江省农垦法院研究室刘建华(网名--古真廉美) W 23:58:57 恩骗子刘建华 23:59:15 农垦中级法院日期:2010-9-4 骗子刘建华 0:01:25 办电即刚打的那部0451-55193182,手机13019706523 W0:02:23 黑龙江省农垦法院研究室 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刘建华 0451-55193182,手机13019706523 W 0:02:32 地址对吧骗子刘建华 0:07:06 地址对--中间再加上“中级”就完全了,我先给你汇一点保金--100元吧--不是定金,看货以后保老能要就直接补汇齐全额款项3000 W 0:07:35 不好意思 W 0:07:47 我们没这样交易过。骗子刘建华 0:09:45 我已这样交易过,那你都怎样交易呢 W 0:10:00 走网站吧 W 0:10:09 这样对谁都好。骗子刘建华 0:12:59 不--浪费呀--省钱请彼此喝酒多好呀,要不多寄一些钱--你看首付多少哦 ?% W 0:13:20 不好意思啊 W 0:13:40 私交一般都是先款后货 W 0:13:56 建议走网站交易比较好骗子刘建华 0:15:39 那要是铜剑不保老可不好说有无退路呀 W 0:16:06 走网站交易你还怕什么呢骗子刘建华 0:18:33 那样吧--近日我把身份证拍照传给你--叫你放心,但请不要对任何人--包括家人泄露--因怕交易被追查 W 0:19:11 谢谢你,其实没必要的。骗子刘建华 0:19:30 不是怕--是不想浪费钱 W 0:20:34 这样吧。时间不早了,明天在说可以吗。骗子刘建华 0:21:32 怕--也不是一点都没有--因怕交易被追查--我是干法律的怎能公开买出土文物呢? W 0:21:42 晚安。骗子刘建华 0:23:23 对不起!影响你休息啦 晚安骗子刘建华 0:23:42 日期:2010-9-27 W 1:52:47 5天之内,我收不到铜剑,我会把你发的资料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公布你的诈骗嘴脸。然后电话联系你们单位领导上网去看。骗子刘建华 11:34:40 诈骗?亏你说的出口--1、卖家(你)把假货在网上打上“真品”,搞出非法欺诈市场广告;2、买家按合理、合法交易惯例按双方约定,讲究诚信先行寄过去200元保证金,要求购和看的都要求是真货(从未约定要买假货,假货也没必要看,真货是大前提,但真货也需要寄来请行家看锈迹、看铜质--断代--是否像你承诺的那样属“战国”“青铜剑”,要是假货还看个设么劲呢?),且保证在卖家寄铜剑经鉴别如是真的保老,就依约定补寄齐求购真货全款,如是假货,就把保证金全额退还,买方收到退款立即会将原货品退寄给卖方,卖方既然已承诺就不会像有些小人那样首次办事就搞欺诈失信而不履约的--可用人格担保,请问买家“欺骗”在哪体现?而卖方把假货寄过来了,不是欺骗又是什么?3、卖方你在电话中信誓旦旦地保证过是真的包老 ,但寄过来的却是假货--到底是谁在诈骗? 我--一个堂堂正正的政法官员,有合法合约,并且先行履约寄去保证金,法学大学文凭法律知识绝不会比你差,你而你不按约定寄真货邮寄假货违约在先,难道还怕和你这样的法盲斗?不怕你在网上曝光--网民或者我们单位领导不会像你一样不懂法、不主持正义,胡搅蛮缠,正好让网友们看是哪个在搞欺骗?暴露骗子的小人嘴脸!你要是不先全额退回200元保证金,休想无理、非法要求我退货!!打官司你都无丝毫法律依据,可是我有充分法律依据不但让你在民事上败诉,还会追究你作网络假广告、卖假货刑事责任--到时我会把假货通过我省公安厅依法移送到十堰公安机关--而不是寄给你,而让非法卖货者逍遥法外!我会让作假网络广告、售假货者鸡飞蛋打,臭遍! 可话又说回来,我不想刚相识就合作不愉快(但你要是想逼我树敌,我会奉陪到底),以后有真货还可以交易吗,互相见面喝顿酒还得百八十的呢!再说这桩买卖太小啦有啥大不了的--何苦闹的新友都不愉快呢?你把200元汇来--建行,开户名刘建华,账号: ;我立即把铜剑寄给你--不就完事了吗--多大个事?岂不加大欢喜了吗? W 11:38:15 好,晚上就陪你玩玩。骗子刘建华 12:54:48 建行,开户名刘建华,账号:1142 0999 8013 0076 353 ; 顺便 奉劝新友两句: 1、做熟不做生,连鸡都不是,就被异想天开干外行活儿和鹰隼比高低,也别梦想生出赚钱鸡蛋来;鸡飞得再高也成不了鹰。 2、宰相肚里能撑船,小人得不到便宜乱口咬,结果鸡飞蛋打反把自己套牢--搬起石头“咬”砸了自己脚。 3、钱不是一人全能挣得的,也不是一人所能花的,和气才能生财,合作才会愉快! 4、苦海无边,回头是岸;浪子回头金不换;退一步--海阔天空; W 12:56:14 说的好 W 12:56:38 我会让你名臭万年 W 12:57:05 直接影响到你在单位的名义 W 12:57:38 各大网络平台发布后 我会告诉你 W 12:58:05 也会电话通知你们单位领导的骗子刘建华 13:09:02 你想逼迫别人做本不想做的事,我也不是不会做--让你发布到网上那一批假货都泡汤,你才肯罢休是吧,好吧,我陪你玩到底--不过,还是得奉劝你--油梭子发白--短炼,太嫩啊!O(∩_∩)O哈哈~ W 13:12:03 这玩意公布网上应该有效果哦 W 13:13:05 你会一臭万年 永远抹不掉的阴影骗子刘建华 13:23:40 200块钱的肚量也想在网络上靠连蒙带唬赚大钱,这么小的一个买卖都让你最的一塌糊涂,不但拢不住客户,还是去了信誉,还能做社么大买卖吗?想逼迫别人做本不想做的事,我也不是不会做--让你发布到网上那一批假货都泡汤,你才肯罢休是吧?你发的东西屁事不顶——看都是浪费时间,不合法和依据不牢靠、讲歪理的东西均无法律效力,吓唬不懂法的你这样的法盲还凑合。不愿意“好和好散”做朋友也勉强不了,也不强求;不过告诫你树的可是一个强敌,望好自为之吧!拜拜!本人无心与骗子刘建华做交易,突然有一天,电话联系有件法院的快递,我郁闷,接到快件后打开一看就是照片上的资料,没办法,交个朋友吗,就按照骗子刘建华的意思发货了。骗子刘建华接到货后也不联系我,我就电话联系骗子刘建华,骗子刘建华说东西假,我说假了就按照骗子刘建华的协议书办理,骗子刘建华反而不退货不说,还要我退骗子刘建华的200元钱。简直可笑之极.作为国家一名公仆,拿着国家的俸禄他能为人们服务吗?奉劝网络买卖两家,交易一定要走网站,不然这就是教训啊!恭请大家转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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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4: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走网站中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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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9 20: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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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17: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這麼好的東東200元........。領工資的玩不起的人太多了。建議告他去。。。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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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9 18: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這麼好的東東200元........。領工資的玩不起的人太多了。建議告他去。。。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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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21: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鄙视这顶国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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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0 21: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白,建议走中介吧,对待不诚信做生意的人网站也没有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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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21: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买假货古剑须澄清的事实及 法理驳论

买假货古剑须澄清的事实及 法理驳论8 R5 b! r- `3 h* Q2 ~5 r3 ^: _$ q
"你把200元汇来--建行,开户名刘建华,账号: ;我立即把铜剑寄给你--不就完事了吗"
- q' q: h- b0 P3 U      ——上述这是发帖人“稔矗鬈古轩”复制的 刘建华与其网络对话内容,这显然与其下述发帖结束语自相矛盾——“刘建华反而不退货不说,还要我退骗子刘建华的200元钱。”
, @3 p* c  D1 U; @    卖方销售假货在先,看难以成交就“反戈一击”、反咬一口——臆测断言、并散布流言蜚语——卖方不想退货,不明真相者还以为卖方寄给买方之剑是真品古董呢——殊不知是地地道道的假货!——这一点为何卖方就遮遮掩掩不敢公诸于众了呢?——这正是贼喊捉贼者玩的障眼骗术伎俩!
; K' Q# Z& l4 m$ ~    再说,此剑是需要找多位行家,花一定时间、过程去鉴识的,并要抽业余时间请专家鉴定,定下是假货时到卖家发帖时尚不足1周,并未超出双方协议约定退货时限,再者说从时间上还没容空儿由买货人处理退货,而且事情暂时搁浅在先退货还是先退保证金的电话协商之中,况且买货人从没表示过想留一件压根就从未主张要求购、收藏的赝品而不退货,只不过对首次初交卖方就售假心存不放心疑虑,是想先请求让其全额退还保证金后再退货罢了,有何证据可证买方不想退货呢?!8 l- H- b' o  X0 K: P9 ^; f! R9 X' r1 [" O; A
   1、卖家(即发帖人“稔矗鬈古轩”——售货店铺“古玩收藏阁”业主王永建)把上述铜剑假货在上打上“真品”广告后,买家在预料能保老保真的大前提下,才开始联系卖方求购的;2、买家按合理、合法交易惯例并按双方电话约定,写了《协议书》,讲究诚信先行寄过去200元保证金(并非定金),拟求购和看看“青铜剑”,明确要求是真货(从未约定要买假货,假货也没必要看,真货是大前提,但真货也需要寄来请行家看锈迹、看铜质--断代--是否像卖方承诺得那样属“战国”“青铜剑”,要是假货还有什么可看呢?),且保证:在卖家寄铜剑后须经鉴识过程(并未约定鉴别时限期间),如是真的保老为“战国”的,就依约定补寄齐求购真货全款,“如不保真”[前句引语系《协议书》原句,其全面含义为:要的是确保真实的“战国”“青铜剑”,而不是秦汉时期、宋元或清民时期的老铜剑,也不是古代老仿制品;更不用提赝品了——因为赝品属于“假货”范畴,根本挨不上“保真”的边缘,大前提是——古玩真品——古代老货,其二条件是必须是——可保——特定一个朝代(战国)],卖方把保证金全额退还,买方已在电话中明确向卖方表示:收到其退款后,立即会将原货品退寄给卖方,卖方既然已承诺就不会失信的,由于货品锈迹斑驳,造假手段较高,耗时去鉴识青铜器真伪、断代都是高难过程,定下是假货才是近几天的事,从时间上还没容空儿由买货人处理退货事宜呢,怎可单方断言不退货呢,请问买家“欺骗”在哪体现?而卖方把假货寄过来了,又算是什么?3、卖方在电话中信誓旦旦地保证过是真的包老是“战国青铜剑” ,但寄过来的却是假货——连买家寄给卖家保证金200元的价位都达不到的假货--铜剑一不是古玩,二非新出品的工艺品,到底谁在欺骗谁?买方有无欺骗?世上还有想行骗却把真实身份都按卖方要求毫无隐晦地告诉给对方的痴傻吗,把真实身份都告知了,还用怀疑买方没有想退货的诚意吗?还有先预支了保金却收到了一个不伦不类、非古非今不值几文的赝品假货,却难以索回保证金的买家更吃亏受骗上当的吗?逻辑荒唐到了极点!酿成争议、谁先违约以致不成交的责任在哪方?岂不昭然若揭了吗?!
2 L. N" y' t- n$ c   另外,从法律角度看,有两点驳论——
$ \% c% m, Z  b. Q6 c   一、卖方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A- {2 t" |& Z/ U2 Z6 a4 W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C0 ^: A7 Z' S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0 f9 N# W# s7 w" P5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F5 {: s( B+ J7 n& e/ U0 u% Q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4 c( m6 C/ S7 |$ x9 v3 B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Q2 K5 Q2 ~  f+ X
    买方提出先退保证金再退货是合法、合理的变更合同的合法行为,而且是在卖方违约、失信--网络媒体做虚假广告、交易过程又实施售假行为前提下--情况意外突变情形下才提出的,有何不对、不妥吗?完全是正当请求,理所当然的合理要求!不全额退回保证金,售假者还有何光彩脸面、理直气壮地先要求受骗买家都可你卖家欺行霸市、行方便之举?让受骗收假货者再增受骗财担忧(谁敢保证行骗过一次者能否会再失信二次--打赖不退或少退保证金)呢?
, }; W; r0 n1 e  S( A/ y$ Q( s7 t    二、卖方以欺诈手段在网络媒体做一系列多件“真品——战国青铜剑”虚假广告、交易过程又实施售假行为。# v( n( {! Y8 Y. s& L/ I$ G6 d& `
    1、严重违法,涉嫌诈骗犯罪;: d# |5 T5 ~# M. P3 e) ]
    2、卖假货者明明违约在先,却颠倒黑白、反咬一口——臆测断言、并散布流言蜚语--卖方不想退货,在网络发布失实、贼喊捉贼、“一边倒”(发帖者也有审帖不严之过错)帖子,混淆视听,以假乱真,蛊惑民心,欺骗不明真相者,售假并发帖者栽赃诬陷买货人,在多家网站肆无忌惮地诋毁诚信买家声誉,四处扬言:“W :我会让你名臭万年;W :直接影响到你在单位的名义”——已构成对公民合法名义权的非法侵犯,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并作道歉!否则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始作俑者及失实事件传播者承担!!
. `( r2 [7 R6 k8 o/ H+ {
/ q' z0 |" _- U& n1 i                                                     —— 买家须澄清的事实再现 及 法理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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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4 03: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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