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v- _1 V6 r/ u" f5 g7 a
事实真相是唯一的,人们基于真相所做出的评论,产生的立场却是多元的。既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来判断我们的评论和意见,法院又怎么把某一个立场当作法律来强加到全体人身上呢,这个立场的正确依据又何在呢?即使事实是错的,是不是当事人说的这个话被允许,这也要看情况而定。因为在这里,当事人是不是一个公众人物,也是一个评价很重要的事情。为什么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需要在法律上相应地有所降低?这不仅是因为公众人物需要受到社会的监督,更因为公众人物本身言论就很有影响。+ L. X2 W' `9 H W# e" W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主编) 8 Z9 f' g2 }$ [, R 诽谤是要传播一个虚假的事实,侮辱是说一些言论或者动作让人特别没有尊严,它的一个天敌就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批评的自由。批评是艺术、科学进步的很重要的动力。郭先生这样的批评是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的,它可能没有传播什么新的事实,比如他是怎么画的,人家是怎么说的,说范曾是流水线作画,基本上都是这么说的,没有一个新的事实的传播,就构不成诽谤。4 g3 |* S t. ?7 N1 Y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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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其(艺术评论家、独立策展人) . e/ v- j; x/ F6 u/ h 法律没有特定保护过一个人的名誉。范曾这些年一直在社会上宣传自己,无非是两点,第一:他是一个艺术大师,每一件作品都是很伟大的。第二,范曾对我们中华民族历史和未来是非常有责任感的。艺术批评有两种,一种是我用一种比较中性的学术规范的词汇来评价你的作品,比如说,我说你的社会价值不高什么的,还有一种是鲁迅式的,用一种情绪化的、口语化的,或者一些非规范的词汇,这确实构成伤害,是否构成进入司法程序的伤害?这有待商榷。我们把一个画家的作品说成是垃圾,这确实有点伤害,但是不应该进入法律程序判决。据我所知,中宣部、文化部没有颁给范曾任何名誉。还有就是迄今为止没有一本中国现代艺术史当代艺术史提到范曾,学术界对范曾也是毁誉不一的,我知道大部分对他的画评价不高。范曾所谓名誉更多是名声,在中国媒体名声特别大,或者市场名声特别大,市场或者媒体名声构成艺术史地位的名誉,这是有差别的。% f* q, v1 k6 @- F R5 O p%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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