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巍(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博士)7 Y. i+ }1 l: O! [" q2 A
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这个案子判得是完完全全有问题的,最基本法律没有搞明白。首先,这个艺术品是不是消费品?第二,如果是消费者,他的九项基本权利都应该有。另外,还要保护他的知情权,这个画是作为流水线制作出来的,消费者会不会花这么多钱去买?本来是白银,以黄金的价格买,他买不买?被告可能不知道他是通过流水线来做画。另外,消费者知情权不仅包括本人的知情权,重要的是潜在的知情权,相关的媒体和人就会把这个问题曝光,我就避免买了这些东西。这是媒体的责任,也是消费者受到侵害之后的一种权利或者说一种义务。消费者的批评权并不因为他之前明知而消失,他之前知道这个是流水线的画,他依然可以评论。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欺诈的问题,本案的被告可以进行反诉,获得双倍的赔偿。, g' F6 m. u6 R+ [3 E
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d, o4 _3 n' g M
在一个理性健康的社会,法律的归法律,言论的归言论,否则的话,法律可能会成为拥有更多资源的强势群体或者个人,用来安排个人心情的权柄。社会正义在这方面很难实现。一个言论问题,法院在自己无法作出恰当判断的领域,生硬地做出一个对与错的判断或者判决,这显然无助于对问题全面深入的讨论,也无助于公众对问题更加全面的认识。应该说这样一种判定,相对于行政判决对于公众权力构成另外的形式的言论遏制,对言论者产生的寒蝉效应。言论文章靠言论来解决。媒体应该对于不同言论的发表,提供更为广泛的平台和空间,这一点应该是媒体的责任和义务, $ V+ _9 }+ A. A) p $ _. U4 T- v: \* a, D
张鸿霞(中国传媒大学法律副教授) 4 P5 R. ^! r7 n 言论分为事实性言论和观点性言论。观点性言论也就是意见,事实性言论有真假区分,虚假是诽谤。观点无所谓对错,观点被发表出来在观点自由市场进行辩驳才能展现出真理和谬误,这是基本理论依据。对于观点性的评论应该予以宽松的鼓励,如果不造成侮辱的话,应该是允许的,即使造成侮辱也应该予以区别对待。对于批评性的文章,首先把批评和侮辱区别开,不要认为只要有贬损性贬义的、否定的、使人社会评价降低就一棒子打死,应该和谩骂丑化区别开来。根据客观标准进行侮辱性判定,如果根据当时的标准,所有理性人也会发出非常激烈的措词,甚至谩骂,这种也应当是公正的、允许的。应该把公众利益引进来,涉及到公众利益措词应该更宽松一些,即便有一些措词是偏激,甚至带有侮辱性,但如果像德国(规定的)一样涉及到公众利益,这种应当也是予以容忍的。 " K5 v8 O0 |% Z* I, S' Z, f: l$ y# |0 y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主编)3 x8 ?4 D' d5 w7 R
诽谤是要传播一个虚假的事实,侮辱是说一些言论或者动作让人特别没有尊严,它的一个天敌就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批评的自由。批评是艺术、科学进步的很重要的动力。郭先生这样的批评是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的,它可能没有传播什么新的事实,比如他是怎么画的,人家是怎么说的,说范曾是流水线作画,基本上都是这么说的,没有一个新的事实的传播,就构不成诽谤。$ j& N: q. N' X2 @3 a( I- h) h#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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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 ~& o' M; W0 D+ e# J7 d6 f 众人对这个案件的看法是出奇的一致,这个案件确实不构成侵权。如果法院是正确的,判决是正确的,我们在座的所有人都是笨蛋;如果我们在座的所有人是正确的,法院就是笨蛋。我们提出一个问题,法官在协调学术批评和名誉权纠纷中的职责是什么?在学术批评和名誉权的纠纷中,也是要有公平和正义,如果这个公平和正义倾斜了,社会就没有公平了。法官在这里维护正义的时候,应有一个基本的底线。 % p- X$ }: `6 u5 W. u5 `4 |6 J. w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