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起并不复杂的案子,按照常理的逻辑分析,我们可以把这起事件的发生、发展主线归纳为如下关系:起因一,范曾长期流水线批量复制自己作品,把艺术创造等同于商品生产;起因二,范曾利用许多公共媒体资源,宣传自己的“艺术成就”,大谈“国学”和古典诗词,并自封为“坐四望五”的“大师”。从而引发郭庆祥写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并发表于《文汇报》,批评当前美术创作中某些“自我吹嘘”和“过分包装”的浮躁现象,文中不具名的举例人物使人们猜想到说的是范曾。果然,范曾“对号入座”,认为说的就是他自己,把郭庆祥以名誉侵权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涉案文中有早年郭庆祥与范曾之间书画交易的描述,这段文字就是郭庆祥以亲身经历证明范曾流水线批量作画方式的事实存在。很明显,这起事件是因为一篇文艺批评文章中的例举和批判文字,刺激了具有相同现象的某个人,认为自己就是文中的当事人,随即他把作者以名誉侵权告上法院。( D' V5 E$ u$ y. c2 F
一审法院这样的判决逻辑,使人们认为只要双方存在商业利益关系,一方就不能指责对方或贬损对方。那么请问,如果当你买到了伪劣或与宣传不相符的商品,你就不能指责厂家、贬损厂家了?另外,范曾律师在接受《北京晚报》记者采访中明确表示:“范先生和郭庆祥并没有私人恩怨,郭庆祥收藏范先生的画也是多年以前的事。”(载2011年6月14日《北京晚报》)其中“私人恩怨”必定包括双方的经济利益,所以,人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嘛?为什么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与原告代理人陈述的完全不符?! k1 G" g$ j4 J) i, h
对于一审的判决,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法院已经认定《郭文》是一篇文艺评论文章,只不过是观点“不纯粹”。那么所谓的“不纯粹”,我想法官可能理解为文章中有偏激的个人观点或带有明显的人身攻击的动机。 8 s! V! `7 ?. c; v( ^8 K9 d/ g7 A, y q* d2 P& d0 y. s/ B
试问,没有个人观点的批评文章,能有立场的独立性吗?没有投枪匕首的语言,能称之为文艺批评吗?!5 m+ j' q' y; 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很显然,此案的判决已经逾越了法律精神,法律保护的是人格的名誉,因为《郭文》批评的是“诗、画、书法和作画方式”。0 r- Y! E. g8 v) Z.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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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艺术家及其作品因为受到了大众的批评,从而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那说明别人的批评意见是正确的。古往今来,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受到别人刁难、指责甚至诋毁的例子很多很多、不计其数,然而真正的大师终究会经受住时间的考验,他的伟大不会因为别人的攻击而名誉或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9 C! s5 J' s. r% Z 7月5日,《人民日报》针对此案发表的评论文章指出:“而今天,文艺批评被人看不起,一大原因就是有见地的批评退隐了,廉价的赞美登场了。当然,不是不能赞美,但是我们看到,不少文艺评论太肉麻太庸俗太功利,不只是赞美,而是溢美,在研讨会上的发言像是念悼词,尽是夸张的水分;在报章的评论文章,像是软广告,或者说就是广告词。”同时也指出:“批评的重要性无需置喙。没有批评就没有建设,没有文艺批评,就没有创作水平的提升,甚至可以说,没有批评就没有学术,就没有创作,因为文艺批评是文艺机体的免疫系统,批评家扮演着啄木鸟的角色。”/ s% W' A. a0 l- ?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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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都希望二审法院能智慧地运用法律杠杆,重审这桩并不复杂的所谓名誉侵权案,还文艺批评一个法律的公道,给学术争鸣一个宽松的言论环境。! ]# G( _! s; Z/ }7 ]+ F
这篇小文,是笔者基于一个普通读者的法律和文艺评论的基本常识,对这起范郭官司的判决写就的看法和感想。虽然用了“才能平平”一词,但无意贬损哪位法官。如果对方非要“对号入座”以名誉侵权起诉笔者,再以昌平法院的判决尺度,每个“贬损”词要赔1.75万元(《郭文》中共有4个“贬损”词——“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被判赔7万元),那我要赶紧去准备1.75万元,多了我真的木有哟!! Y, x7 f( x. J. R% \,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