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而言,《郭文》(指郭庆祥在《文汇报》鉴藏版争鸣专栏发表的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的作品,二人系交易的双方,交易行为之中存在商业利益,故郭庆祥称其文章为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此段文字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 2 ~, ?) ~; O ^4 h( U+ V, g* n; y8 d. `+ `1 n, U
涉及诽谤的事实性言论和涉及侮辱的观点性言论是判断是否名誉侵权的主要依据。本案可以这样明确,无论是法庭,还是原、被告双方,对《郭文》中所描述的事实性言论“范曾长期的流水线批量生产作品”没有异议,也就是说郭庆祥没有捏造事实。而针对事实所作的观点性言论应该是多元的、是可以带有个人见解的,即对“流水线批量生产的作品”,可以做出贬低直至没有艺术价值的批评,这是属于学术争鸣、争论的范畴,是没有统一标准的。本案一审判决恰恰回避了这段事实,对这两大问题没有论说,判决书中的观点又难以自圆其说,所以,这样的判决确实无法让人信服。! [6 T- f1 [6 t9 P% ~$ c
就本案而言,凭一篇文艺评论文章中的一些批评词句,北京昌平区法院就能受理此案,并做出如此逻辑模糊的判决,想必一定是个“才能平平”的法官!笔墨官司还是要用笔墨打,这才是正常的学术争鸣与论辩。范曾如果不同意郭庆祥的指责,完全可以拿出他当年批评黄永玉的勇气或如“猥琐”、“阴诈”、“寡情薄义”等等这些比“贬损”还“贬损”的词句,来反批评或反驳郭庆祥的观点嘛!! R! ^+ v8 k' K3 Y1 _9 i. F
如果一位艺术家及其作品因为受到了大众的批评,从而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那说明别人的批评意见是正确的。古往今来,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受到别人刁难、指责甚至诋毁的例子很多很多、不计其数,然而真正的大师终究会经受住时间的考验,他的伟大不会因为别人的攻击而名誉或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6 Z8 u4 S' ]7 g3 O9 {: |& A& b 7月5日,《人民日报》针对此案发表的评论文章指出:“而今天,文艺批评被人看不起,一大原因就是有见地的批评退隐了,廉价的赞美登场了。当然,不是不能赞美,但是我们看到,不少文艺评论太肉麻太庸俗太功利,不只是赞美,而是溢美,在研讨会上的发言像是念悼词,尽是夸张的水分;在报章的评论文章,像是软广告,或者说就是广告词。”同时也指出:“批评的重要性无需置喙。没有批评就没有建设,没有文艺批评,就没有创作水平的提升,甚至可以说,没有批评就没有学术,就没有创作,因为文艺批评是文艺机体的免疫系统,批评家扮演着啄木鸟的角色。”7 O6 Q1 ]; a+ o' H5 T& F! D.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