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而言,《郭文》(指郭庆祥在《文汇报》鉴藏版争鸣专栏发表的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的作品,二人系交易的双方,交易行为之中存在商业利益,故郭庆祥称其文章为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此段文字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 a, j( z9 R! s
对于这起并不复杂的案子,按照常理的逻辑分析,我们可以把这起事件的发生、发展主线归纳为如下关系:起因一,范曾长期流水线批量复制自己作品,把艺术创造等同于商品生产;起因二,范曾利用许多公共媒体资源,宣传自己的“艺术成就”,大谈“国学”和古典诗词,并自封为“坐四望五”的“大师”。从而引发郭庆祥写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并发表于《文汇报》,批评当前美术创作中某些“自我吹嘘”和“过分包装”的浮躁现象,文中不具名的举例人物使人们猜想到说的是范曾。果然,范曾“对号入座”,认为说的就是他自己,把郭庆祥以名誉侵权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涉案文中有早年郭庆祥与范曾之间书画交易的描述,这段文字就是郭庆祥以亲身经历证明范曾流水线批量作画方式的事实存在。很明显,这起事件是因为一篇文艺批评文章中的例举和批判文字,刺激了具有相同现象的某个人,认为自己就是文中的当事人,随即他把作者以名誉侵权告上法院。 ' F9 a( T2 d' r$ D* K. u0 x. r. o p- ?0 Q7 w. J
一审法院这样的判决逻辑,使人们认为只要双方存在商业利益关系,一方就不能指责对方或贬损对方。那么请问,如果当你买到了伪劣或与宣传不相符的商品,你就不能指责厂家、贬损厂家了?另外,范曾律师在接受《北京晚报》记者采访中明确表示:“范先生和郭庆祥并没有私人恩怨,郭庆祥收藏范先生的画也是多年以前的事。”(载2011年6月14日《北京晚报》)其中“私人恩怨”必定包括双方的经济利益,所以,人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嘛?为什么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与原告代理人陈述的完全不符?' ]6 C1 Y" S f- X9 b
对于一审的判决,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法院已经认定《郭文》是一篇文艺评论文章,只不过是观点“不纯粹”。那么所谓的“不纯粹”,我想法官可能理解为文章中有偏激的个人观点或带有明显的人身攻击的动机。6 S* z3 }# r/ ?" y. G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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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没有个人观点的批评文章,能有立场的独立性吗?没有投枪匕首的语言,能称之为文艺批评吗?! 3 A1 y$ e1 y, R! t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很显然,此案的判决已经逾越了法律精神,法律保护的是人格的名誉,因为《郭文》批评的是“诗、画、书法和作画方式”。/ m$ U$ ]" g8 K/ F1 X$ m$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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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可以允许自己“坐四望五”自封“大师”,难道不能别人批评他“才能平平”?判决书中例举的“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哪一个是有辱人格的词汇?长期流水线作画、题材内容重复、没有创造力,当然可以被人理解为“才能平平”;范曾在其《自述》中、在媒体上公开自我吹嘘“艺术成就”,如其自诩:“当我有了这样的明确的发现之后,我的艺术的进步简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使全社会震惊,我的画也以空前的速度冲出亚洲走向世界。仅仅10年时间,我像从激烈的地震颤动中,大地被拥起的奇峰,直插云天。”(在《范曾自述》中的描述)这些自我标榜、令读者肉麻词句难道不是“逞能”、“炫才露己”?结合他流水线批量生产的创作态度和方式,难道不是“虚伪”?有人站出来指责他、批驳他的这些言论,正是当下社会体制下,人们竭力呼吁和需要倡导的一个健康的批评生态和舆论环境。 S) P5 c0 D4 P) A d* G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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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在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召开的“范曾诉《文汇报》及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件研讨会”上,出席当天讨论的法学界、艺术界、新闻界专家对这个案件的看法是出奇的一致,明确表示这个案件确实不构成侵权!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两校博导、中国美协理论委员会副主任陈传席教授在会上非常感性地引用了鲁迅的一句话:“见到一个良家妇女说她是婊子那是骂人;见到一个妓女说她是婊子,那是实话嘛。”语言虽然粗糙,但既有逻辑性又有辩证性,形象生动地说明了评论和侵害的界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导、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又非常理性地对研讨会做了总结:“如果(昌平)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们在座的所有人都是笨蛋;我们在座的所有人是正确的,那么法院是笨蛋。”同时,他又建议:“我们的法官在协调学术批评和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不要使自己胸前或者说肩膀上的天平倾斜。在处理这样一个学术批评和名誉权保护之间冲突的时候,法官最好的方法是无为而治,不去管了,这样的话,学术批评会正常进行。”所以, 1 L& S9 c c) ]' h' w: o8 M
人们都希望二审法院能智慧地运用法律杠杆,重审这桩并不复杂的所谓名誉侵权案,还文艺批评一个法律的公道,给学术争鸣一个宽松的言论环境。4 r0 r" Z3 X8 F- A
这篇小文,是笔者基于一个普通读者的法律和文艺评论的基本常识,对这起范郭官司的判决写就的看法和感想。虽然用了“才能平平”一词,但无意贬损哪位法官。如果对方非要“对号入座”以名誉侵权起诉笔者,再以昌平法院的判决尺度,每个“贬损”词要赔1.75万元(《郭文》中共有4个“贬损”词——“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被判赔7万元),那我要赶紧去准备1.75万元,多了我真的木有哟!. B/ L0 r- r( M, A+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