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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收藏七忌!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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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0: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忌对新奇的物品冲动。大凡收藏有了一定基础后,看到一件从未见过的物品往往会眼睛一亮,马上会有购买的冲动。殊不知,新奇感过一阵就很快消失,而若器物本身的底气不足(不耐看),高价购入后肯定会后悔。

    二忌不切实际,背债购物。收藏应用余钱,切莫受“觅宝”或“争第一”想法的驱使去借债购物。收藏若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就是本末倒置。在手头不方便的时候,看到自己喜欢的东西不妨采取“过我眼者即为我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的心态。

    三忌求多不求精。初入门者往往贪图热闹,东西越多越好。然而,一屋子的垃圾普品还不如一件精品。一味地求多在根本上和提高鉴赏水平和审美能力背离。试想,胃中若时时被垃圾食品填满,哪那还有余暇去细品美味。收藏的乐趣之一即在品。

    四忌随着想象去美化待考品。待考品想象空间大,但想象空间大并不代表实际价值高。要将一件待考品考证为大家都认可的名誉品决不容易,而且一旦待考品的性质被确认,想象中的诱人处也就随之失去。所以切记勿以比购买名誉品更高的价格购入待考品。

    五忌收藏和审美分离。笔者在收藏中一直强调将收藏和审美结合。最易做的便是将收藏品用作布置家居,以美为出发点。这样不但藏品能充分展示自身的价值,而且收藏者本人也能向大家展示自己的品位,并时时享受和藏品的交流。若收藏和审美分离,你会失去亲人和朋友的理解和支持,变成旁人眼中的怪人。

    六忌故步自封。有藏友买了自己心目中的好东西就束之高阁,不和朋友交流。究其原因,主要一条便是收藏者害怕听到别人的反面意见,从而打破自己的想象。然而,时常听听反面意见却是好事,不但有助于鉴赏水平的提高,而且更重要的是,它锻炼了一个人的气度,使收藏者在收藏过程中真正达到了物我双赢。

    七忌只重结果不重过程。收藏和人生一样,是一系列小过程的串联。这些小过程的结果固然重要——买到宝贝或宝贝升值确实令人欣喜——然而过程的内容更丰富。捡漏、等待、想象、狂喜、打眼、失望、交友、研究、审美等种种体验皆在收藏的过程中等着你去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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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9 16: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收藏界资深人士的观察、分析和预测,今日收藏大趋势将呈现如下几大特点:   
    一、专题收藏成为收藏主流。用“没有什么不可以收藏的”来形容时下收藏的种类,实在不为过。从目前收藏品种的范围来看,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包罗万象。除了传统的书画、陶瓷、青铜(资讯 论坛)、玉器、印章、奇石文玩、古典家具、文房四宝、竹木ㄨㄚ、钱币邮票等传统的收藏品种外,又增加了红色收藏、文革收藏、纸卡收藏、连环画收藏、书标收藏等新型的收藏品种。又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专题系列收藏约有500多项,从大的专题来划分,可分为鉴赏型、实用型、怀旧型、投资型等几大类,每一类又各有特色。     
    二、珍品收藏越来越受重视。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收藏者,正在处心积虑怎样提高自己的收藏品位和收藏档次。因此,收藏那些经得起时间和市场考验的珍品,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他们为之孜孜不倦寻觅的目标。例如新疆白玉,因其价值昂贵,鉴定困难,过去少有人问津。而现在,中产阶级的崛起、演艺名人的加盟、强大的经济支撑致使出手行情大幅上扬,但仍能购销两旺。古玩城的白玉第一家,柜台星罗棋布,珍品琳琅,就是证明。     
    三、以藏品养藏品成为一种投资。许多收藏者注重藏品的经济价值,特别是一些精明的收藏者早就以收藏品养收藏品。具体说,就是不断地盘活收藏资金,将某些收藏品推向拍卖、交易市场,在市场上获得必要的经济效益,然后再从市场上寻觅新的藏品,有计划地使收藏品保值、升值。一些初入门的收藏者,手中的藏品多属低价值、低水平,经过一段时间后,保留具有统一性的藏品,而出让其它藏品。以藏品养藏品的好处是可以资金集中,使自己的收藏规模和收藏档次不断提高。     
    四、注重藏品研究成为时尚。时下,为数不少的收藏者都这样认为:要做一个名副其实的“玩家”或收藏家,决不能忽视对自己藏品的研究,将自己的藏品上升到理论学术的高度,才算得上有了一种美的升华。 如古玉收藏家蔡淙霖先生,原本大学是学电脑的,在家传的影响下,十几年前开始收藏古玉,经过多年时间和学习成为古玉研究专家,出版了几本专著,并且受邀担任古玉收藏的老师和鉴定师,举办了自己的藏玉展览。尽管如此,他还是经常和朋友到北京听文物古玩的大师讲课,不断地丰富和提高自己的研究鉴赏水平。因此,藏品研究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收藏的本身。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收藏者意识到研究藏品的重要性,纷纷在自己的藏斋、宝库里做起了研究的学问,这是古玩艺术品收藏进入健康发展的一个标志。     
    五、古玩市场与拍卖会平稳发展。无论是古玩市场还是拍卖会,现在都比前几年热度极高的时候显得更加平稳。以往个别古玩商缺乏诚信,违法销售法律不允许的文物古玩。拍卖会虚假的炒作等现象给古玩市场和拍卖市场带来了一些不良的影响。如今,在国家法律和行政的规范和行业自律逐步强化的前提下更加健康和稳健了,这也是古玩艺术品收藏健康发展的重要的条件。如北京古玩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管理不断加强,服务不断规范,经营不断扩充,古玩艺术博览会的连年成功,以亚洲第一古玩城的形象,在全国和世界形成良好的声誉,当之无愧地成为全国古玩业的龙头。     
    总之古玩和艺术品的收藏既是经济行为,也是精神追求,这两者的结合是现代生活质量的一个标志。既是大众的热望,又是市场的需求,同时在发展中收藏主体(收藏者)、流通主体(古玩市场和拍卖会)、协调主体(法律、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商会)信息主体(报刊、影视、网络)逐步成熟,形成良性的互动,健康稳步的发展,不会出现大起大落。在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和国际交流日趋频繁便捷的现在和将来,有谁会怀疑古玩和艺术品收藏活动的生命力呢?有谁会怀疑被钟爱和收藏、鉴赏的古玩和艺术品价值会不断攀升呢?正所谓古玩和艺术品收藏前景是方兴未艾,波澜不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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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8: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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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21: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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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3 12: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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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07: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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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16: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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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20: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玉东在古代绝对是将相之才,犹如三国中的长枪赵子龙!!!能文能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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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09: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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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6: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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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21: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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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6 14: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物保护法中,有关民间收藏文物的规定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七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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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23: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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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23: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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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23: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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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1: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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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9: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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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0: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讲的好。
顿悟斋画廊www.dunwuzhai.com常年销售名人书画。信札,古籍杂项,汉画像石拓片,奇石,代理书画作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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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20: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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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20: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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