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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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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4 14: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唐代基本上按田亩数量征收的税目。其制度规定按亩交纳一定数量的谷物。隋开皇五年(585)根据长孙平建议﹐成立社仓﹐劝民出粟存储﹐作为救荒之用。当时是按贫富量力输纳﹐并未规定按田亩数量征收。唐高祖武德元年(618)沿袭隋制﹐设置社仓﹐暂行即废。贞观二年(628)﹐唐太宗李世民采纳尚书右丞戴冑和户部尚书韩仲良的建议﹐自王公至于一般百姓﹐按所种田地﹐每亩纳粟(或麦或粳或稻)二升﹐作为义仓粮﹐存贮州县﹐以备荒年救灾。到永徽二年(651)﹐曾改变义仓据地取税(这就是“地税”名称的根据)的办法﹐按九等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以下各等户递减。到开元二十五年(737)﹐把贞观时的办法和永徽时的办法综合起来﹐从王公至一般百姓﹐每年每户据所种苗顷亩造青苗簿﹔每亩别税粟(或当地所产其它谷物)二升﹐为义仓粮。商贾户或其它无田或少田户﹐按九等税粮﹐上上户税五石﹐上中户以下递减一石﹐中中户一石五斗﹐中下户一石﹐下上户七斗﹐下中户五斗。下下户和全户逃走的以及少数族户都不征收。地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玄宗天宝年间﹐一年的地税收粮大约为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丁租收粮则为一千二百六十万石(江南郡县折纳布的一百九十余万丁除外)。地税和丁租一样成为封建国家的重要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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