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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虎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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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5: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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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5: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好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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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09: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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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13: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敢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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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00: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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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22: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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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21: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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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09: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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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5: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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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13: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有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   (六)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以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运动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四十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四)未经批准猎捕少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没收的实物,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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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1: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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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8: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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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 22: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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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21: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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