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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金国衡收藏钱币鉴定评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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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7 16: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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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金国衡收藏钱币鉴定评级有限公司
北京中金国衡收藏钱币鉴定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国衡)于2013年12月31日挂牌成立,是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专门从事钱币鉴定评级的专业化机构。于2021年4月取得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具备从事当代钱币拍卖业务的资质;于2021年11月又取得北京市文物局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具备文物拍卖资质。
中金国衡作为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围绕体现“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发展理念和“涵养市场,提振信心”的改革思路,将常态化开展金银币拍卖业务,把拍卖业务融入服务央行履职、服务中华优秀文化、服务钱币投资集藏群体,为最终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标杆、规范的钱币类拍卖平台而努力。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6号   邮编:10004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666   网址:http://www.chngc.n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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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金国衡收藏钱币鉴定评级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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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国际通行惯例而制定。
第二条 规则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中金国衡”系指北京中金国衡收藏钱币鉴定评级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参加中金国衡举办的拍卖活动,在中金国衡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受拍卖标的的资格和条件;
(三)“买受人”系指在中金国衡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中金国衡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标的”系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中金国衡进行拍卖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中金国衡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拍卖日与实际拍卖日不一致,则以实际拍卖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系指在中金国衡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的成交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中金国衡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中金国衡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约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中金国衡协商后
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的售价;
(十三)“参考价”系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中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十四)“保管费”系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中金国衡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十五)“法律”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则适用范围
中金国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动。凡参加中金国衡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特别提示
竞买人在中金国衡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标的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成交确认书的签署与否不影响拍卖标的买卖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生效的事实。中金国衡、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承认拍卖标的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中金国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中金国衡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中金国衡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通过上述方式对本规则作出的修改,应当优先适用。
第五条 瑕疵担保
中金国衡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中金国衡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真伪及/或质量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中金国衡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标的的真伪、质量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对该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中金国衡之诚信承诺
第六条 中金国衡的诚信承诺
中金国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以诚信经营为公司的基本理念。中金国衡承诺在组织拍卖活动中和公司经营的其它相关活动中,诚信对待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
中金国衡对与拍卖活动有关的事项作出下列具体承诺:
(一)中金国衡保证按本规则约定和本行业通行的标准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之拍卖标的;保证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将未上拍或未成交拍卖标的原物返还给委托人;
(二)中金国衡将以合理审慎的态度对拍卖标的进行自己的审查和判断,并在图录、相关说明资料中陈述自己对拍卖标的的意见。但中金国衡对拍卖标的的任何陈述、意见并不在任何形式上构成对拍卖物的质量、真伪、年代、作者及其它任何信息的任何保证、担保;
(三)中金国衡承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按本规则约定妥善保管买受人竞买成功之拍卖标的,在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依照本规则约定转移给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如有任何损毁或损失,中金国衡将以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买入价为限对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中金国衡保证交付给买受人的拍卖标的是拍卖时展示的同一物;
(四)即使按本规则约定拍卖标的之毁损灭失风险已经转移给委托人或买受人,中金国衡仍会妥善保管委托人未按期取回或买受人未按期领取的拍卖标的。但中金国衡的此项诚信行为并不表示中金国衡承认其对此种拍卖标的负有保管义务,拍卖标的之毁损灭失风险及中金国衡保管费用均应适用本规则下文的相关约定处理;
(五)中金国衡承诺,尊重并且不会损害委托人、买受人对拍卖标的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中金国衡在制作、使用拍卖标的的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时,将严格遵守法律和本规则的规定。但是,中金国衡并不就拍卖标的是否受到任何著作权限制、买受人是否享有拍卖标的的著作权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七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中金国衡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并与中金国衡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并与中金国衡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中金国衡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中金国衡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八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中金国衡拍卖物品的,应向中金国衡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代理人(自然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该代理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委托人经合法程序向其代理人作出的授权委托书。
中金国衡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九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中金国衡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中金国衡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中金国衡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中金国衡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委托人应负责赔偿中金国衡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中金国衡及/或买受人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用、诉讼费等。
第十条 保留价
除中金国衡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标的外,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中金国衡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额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经委托人委托之拍卖标的如未能在拍卖活动中成交,中金国衡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活动后出售,委托人须向中金国衡支付佣金。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除外。
在任何情况下,中金国衡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中金国衡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拍卖前中金国衡之决定权
中金国衡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式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或其它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除非中金国衡与委托人另有约定,中金国衡对某拍卖标的是否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条件以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二条 未上拍的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中金国衡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中金国衡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中金国衡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中金国衡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中金国衡向委托人发出领回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十四日内于中金国衡指定地点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中金国衡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委托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标的,则中金国衡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中金国衡有权以中金国衡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中金国衡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三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中金国衡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中金国衡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伪有疑义;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权属或真伪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中金国衡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中金国衡及/或第三人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九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的。
第十四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中金国衡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且已开始印刷,则委托人应向中金国衡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果因为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使中金国衡受到任何第三人索赔,中金国衡有权向委托人追索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与中金国衡另有约定外,在委托人与中金国衡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标的交付中金国衡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中金国衡的保险,保险金额以中金国衡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原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中金国衡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中金国衡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六条 保险费
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中金国衡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中金国衡支付保险费:
(一)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如拍卖标的未成交,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保险金额)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 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第十日下午4时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时终止(以先到者为准)。如果拍卖标的未上拍或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中金国衡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十五日下午4时为止。
第十八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中金国衡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其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中金国衡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赔偿中金国衡及或任何权益人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约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九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不在中金国衡的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中金国衡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中金国衡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中金国衡费用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中金国衡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约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
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中金国衡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中金国衡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中金国衡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同时另扣除其它各项费用。
委托人同意中金国衡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约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标的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同意向中金国衡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第二十四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约定向中金国衡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应当支付的其它费用,则中金国衡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天后,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中金国衡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中金国衡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六条 税项
委托人通过拍卖所得出售收益的税务问题,按照政府规定办理。
如有关法律规定中金国衡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中金国衡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七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委托人在委托中金国衡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中金国衡有权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中金国衡也可以自身名义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二十八日内未向中金国衡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中金国衡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六条之约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外,亦有权在中金国衡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为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拖欠的款项。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享有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中金国衡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中金国衡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金国衡有权决定
中金国衡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依法采取其它必要措施向买受人追索拖欠的任何款项。
第二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中金国衡向委托人发出领回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十四日内于中金国衡指定地点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并按本规则约定向中金国衡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中金国衡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方式按中金国衡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并有权从出售收入中扣除第一次拍卖时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条 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自中金国衡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至第十四日下午4点,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标的之时(以先到者为准),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卖标的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中金国衡协助其退回拍卖标的并经中金国衡同意,拍卖标的自离开中金国衡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中金国衡无义务对拍卖标的在离开中金国衡指定地点后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中金国衡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它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回其拍卖标的,一旦中金国衡将拍卖标的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中金国衡已退回该拍卖标的,同时亦应视为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标的。
第四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拍卖标的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中金国衡举办的拍卖活动,中金国衡制作拍卖标的图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中金国衡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中金国衡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中金国衡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中金国衡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国衡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亲自鉴定、邀请专家共同查验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质量是否与拍卖标的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而不应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单;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填写并签署登记单,领取竞投号牌;即视为正式竞买人。
竞买人请妥善保管竞投号牌,非经双方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拍卖活动现场持相应竞投号牌者中金国衡将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五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中金国衡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中金国衡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标的,则抵作部分购买价款(竞买人买受多件拍卖标的的,该保证金及/或已付部分价款用于抵作其中哪件拍品的价款,由中金国衡单方面决定)。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标的时,一并返还。
如果中金国衡对某些竞买人的资信状况和履行能力存有疑问,中金国衡有权要求该竞买人提供其资信状况和履行能力的相关数据,并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对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中金国衡也有权要求该竞买人交纳高于通常标准的保证金。如果该竞买人拒绝中金国衡的要求,中金国衡有权拒绝其参加中金国衡的拍卖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中金国衡之选择权
中金国衡有权酌情拒绝某些人参加中金国衡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中金国衡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中金国衡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的代理人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中金国衡出具书面证明并经中金国衡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第三人的代理人,否则每位竞买人均被视为以该竞买人本人的名义参与相应拍卖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中金国衡验看身份证明原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
第三十九条 委托中金国衡代为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亲自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中金国衡认可的其它方式委托中金国衡代为竞投。中金国衡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四十条 委托中金国衡代为竞投的手续
委托中金国衡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中金国衡出具书面的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之约定同时缴纳保证金。否则,中金国衡有权拒绝该委托。
第四十一条 取消委托
委托中金国衡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中金国衡。
第四十二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委托竞投是中金国衡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的竞买人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中金国衡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委托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三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中金国衡竞投同一拍卖标的,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交至中金国衡的竞买人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十四条 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中金国衡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有权拒绝任何应价。在出现争议时,拍卖师有权决定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四十五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中金国衡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中金国衡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的同时,拍卖成交,拍卖标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十七条 拍卖记录
中金国衡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共同签名。
在中金国衡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为便于结算等目的,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的签署系拍卖标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证据之一。
第四十八条 买受人应支付的酬金及费用
买受人应支付中金国衡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的酬金,同时应支付根据本规则规定应当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承认中金国衡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四十九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及其他各项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中金国衡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中金国衡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中金国衡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币种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应领取拍卖标的,以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先到者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
(二)买受人向中金国衡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超过该日下午4点)。
第五十三条 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内(至该日下午4点),在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付款后,于中金国衡指定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标的,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存及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担其所购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中金国衡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管,中金国衡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由于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包装及运输
中金国衡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果中金国衡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上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中金国衡对买受人提供的非营利性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中金国衡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受人要求中金国衡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标的(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自中金国衡将拍卖标的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之时,则视为中金国衡已向买受人交付该拍卖标的,同时亦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标的,此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中金国衡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中金国衡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中金国衡将尽其所知在拍卖标的图录中或在拍卖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中金国衡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对买受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要求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二)解除拍卖标的买卖合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规则的约定,追究买受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本规则约定承担其它相应责任;
(四)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中金国衡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中金国衡另有协议者除外;
(五)对买受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解决程序,要求赔偿因其违约给中金国衡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中金国衡为诉讼或者仲裁所支付的律师费;
(六)留置由同一买受人购得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中金国衡占有的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中金国衡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中金国衡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中金国衡全部款项的,中金国衡有权另行追索;
(七)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八)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的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九)其它适当措施。
第五十七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约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中金国衡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中金国衡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向中金国衡支付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后第八日起至实际领取之日止期间的保管费,每日保管费按落槌价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买受人亦应按落槌价的百分之二的标准向中金国衡支付上述期间的保险费。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和费用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标的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标的超过三十日时,中金国衡有权视具体情况处分该拍卖标的,并以处分所得价款抵偿中金国衡应收取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费用。
(三)将拍卖标的交付提存机构予以提存。提存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有关提存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五章
第五十八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十九条 保密责任及资料采集
中金国衡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中金国衡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中金国衡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记录,并需要向竞买人收集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这些资料会由中金国衡处理并且保密,有关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供给中金国衡,以协助中金国衡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买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买人的权益,中金国衡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机构(如物流公司等)提供竞买人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参加中金国衡的拍卖,即表示竞买人同意上文所述。
第六十条 鉴定权
委托人与中金国衡签署拍卖合同后的任何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标的已交付买受人、委托人已获得出售收益后),如果中金国衡认为需要,可以自行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鉴定范围包括拍卖标的的作者、年代、名称、形式、质地、状况、瑕疵、尺寸等,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记载不符的,或者鉴定结论表明此次交易将有损于中金国衡商誉的,中金国衡有权单方面解除或者变更拍卖合同。如果拍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委托人应当退还出售收益;如果委托人违反了本规则第九条之保证事项,委托人还应当依据本规则第九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著作权
中金国衡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中金国衡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二条 免除责任
中金国衡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中金国衡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它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但是,中金国衡在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的一方。
第六十三条 对中金国衡商誉损害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就中金国衡的诚信(包括但不限于:就中金国衡返还未上拍或未成交拍卖标的的同一性、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等)提起诉讼或作出其它损害中金国衡商誉的行为。否则,中金国衡有权要求委托人公开道歉,并赔偿商誉损失及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商誉损失的赔偿金额应与该拍卖品的保留价相同。
买受人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就成交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发表没有根据或不负责任的意见,或者就中金国衡向其交付的拍卖标的的同一性等提起诉讼或作出其它损害中金国衡商誉的行为。否则,中金国衡有权要求买受人公开道歉,并赔偿商誉损失及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商誉损失的赔偿金额应与该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相同。
其它人士(包括但不限于竞买人)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亦不得就成交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发表没有根据或不负责任的意见,或者作出其它损害中金国衡商誉的行为。否则,中金国衡有权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商誉损失及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商誉损失的赔偿金额应与该拍卖品的保留价相同。
第六十四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中金国衡,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中金国衡。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谨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中金国衡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中金国衡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五条 可分割性
参加中金国衡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则的约定确定。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它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本拍卖规则及以后拍卖活动中制定的拍卖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中金国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争议,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相关各方应向中金国衡住所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六十七条 施行时间
自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解释权
本规则使用的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不得将之并为本规则内容,亦不得作为解释本规则各条款的依据。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中金国衡收藏钱币鉴定评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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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6 22: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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