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是不是文章用使用贬损文字就构成侵权。中国语言文字这么丰富,什么词语在艺术评论中可以出现,什么样不能出现。第一个看是不是侮辱人格,第二个要看上下的语境,如果一篇评论文章指出事实存在,评论者针对这样客观事实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同时还加以形容强化他的观点,这样评论即使有一些尖刻,有一些偏激也不是侵权,否则中国的评论文章会变得毫无生气,更不会出现热烈的论战,更不会有鲁迅们生存的土壤。在这个判决里指出几个形容词降低人的社会评价构成侵权,这是远远缺乏逻辑的论证,是完全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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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o/ _; G. q. p2 A9 r 还有一个观点,观点是不是可以成为制裁的对象。退一步说发表文章的郭庆祥,确实对范曾人格作出负面的评论,这是观点和意见。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人有不同的观点,同样针对流水线作画范曾学生认为这是精湛艺术,这是大艺术家必由之路。郭庆祥认为是毫无价值的礼品画,所谓事实是唯一的,观点是多元的,某人获得了盛赞无数如日中天更需要批评、监督和不同意见,即使批评的意见只代表1%甚至就是他一个人的观点,他也有权力表达,我们是可以评价某一种观点,不符合实际或者不准确甚至不真诚,但是不能轻易给人戴上错误或者侵权这样的帽子。因为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如果说谁的地位高、权力大、金钱多,谁就是真理的当然代表,我们人类追求真理的思想,就变得毫无价值了。所以对于批评意见的反驳,最好的办法是论战,就是发表意见反批评,我就说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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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这个案件也确实是非常有意思的,就目前来看我们也会对侵权案件进行系统研究。这个案件和提到的案件来看,法院提到事实和观点、意见、见解区分不是很清楚。国外是诽谤法,目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都有一个错误的方面。某一个陈述是错误就是有一个正确的版本,一定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来区分什么是正确什么是错误。我们知道在哲学上常识是什么特?只有事实才有正确和错误判断标准,人的观点都是个人的,我喜欢什么你不喜欢什么,这不能强。徐教授也提到,事实真相是唯一的,但是人们基于真相所作出的评论,产生的立场是多元的。既然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判断我们评论和意见,法院又怎么能把某一个立场当做法律来强加全体人身伤呢?这个立场正确依据又何在,观点和评论不可能客观的,我觉得讨论这些问题的前提,要分清楚事实依据、评论和意见。0 h# l& y4 d4 [1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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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两者之间有时候不是太好区分,德国有过一个案件,社会民主党把基督教民盟候选人称之为欧洲纳粹党,结果被起诉。德国法院按照事实和价值之间区分判决,这是价值判断还是事实判决。欧洲纳粹党部存在,没有这个党,也许在德国也写纳粹党,欧洲大陆没有。社会民主党在攻击对方贴上一个道德标签。我们知道纳粹是坏的,这是一个价值判断,而不是一个事实判决。在这儿看他们讲这些话,有的话可能可以构成事实判断,比如说画人物画是连环画放大,画几个主人都有复印似的东西,人物造成大同小异。这一类判断是不是事实判决,还是带有价值的成分,或许是两者的混合,这都有探讨的余地。也许画家可以站出来讲,他画的画千姿百态,不是从一个模子里倒出来,可以有效反驳对象。前提是建立一个区分,关于负面评价,正如我们没有什么权力对坏话,没有什么义务说好事,我就是负面评价,比没有权力把我带向法庭。我说的某一件让你不属实的事实,而大家都可能会建立在这个事实基础之上对你作出负面评价那是另当别论。这种情况下法院澄清真相,这也是有法理上的基础。这是第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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